德国银行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机制

德国银行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机制

建立于其特定制度基础上的德国公司治理机制有两方面的特点:

(1)与美、英等国不同,德国银行在公司治理结构中具有重要作用,对经理层有较强的监控能力。

(2)与其他国家不同,职工广泛参与公司治理。德国法律规定,监事会和理事会中必须有职工代表。在德国,一个对公司持股最大的银行被称为主持银行(类似于日本的主银行)。

德国的主持银行参与公司治理主要是通过控制公司股权而对公司实施控制。主持银行持有公司的投票权比例较高。据统计,1986年德国排名前100位的公司中,有33家公司监事会中银行股东投票权平均占64.49%。德国对银行持有公司股票没有限制,银行除直接持股外,还接受委托为中小股东投票,这进一步增强了银行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主持银行还通过向公司提供短、中、长期贷款,对公司进行监督,并保持与公司的长期业务关系。德国的主持银行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是十分显著的,它主要通过以下四种机制来实现对公司的控制。

1.基于债权关系的治理

基于银行与企业间的借贷关系,银行作为企业最大债权人可以对企业实行监控。通常情况下,若将内部融资计算在内,银行贷款所占企业融资比例不大,Wenger(1990)指出,尤其是大的德国股份公司已经在逐渐减小其对银行贷款的依赖。但单从外部融资比较,银行贷款是企业最大的外部融资来源。据此,银行凭借其企业的最大债权人身份,可以获得企业的内部信息,成为“代理监督者”(delegated monitor),对企业实施代理监督。特别是当企业陷入财务危机或战略转变发生困难时,银行可利用其最大债权人地位,中止经理人员的自主权,行使更直接的临时控制。不过,德国银行在公司治理中的重要作用并不是主要通过债权控制来实现的。

德国银行可利用其作为公司最大债权人或大股东获取监事会席位来实施对公司的控制,这是银行发挥其公司治理作用的又一重要力量。德国监事会(类似美、英等国的公司董事会)通常由9—21名监事组成,根据法律,其中半数由雇员代表选举(必须至少有一人是公司经理人员);另一半由股东选举,成员不是公司的专职雇员。监事会主席必须是股东代表,当出现赞成与反对票数相等时,享有决定性的一票权。德国监事会中由股东选举的半数成员相当于美国公司中的外部董事或英国公司中的非执行董事。德国公司中的“外部董事”多来自于大银行、保险公司或与公司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其他公司的主管阶层。按照德国的传统做法和有关的法律,拥有公司10%股权的股东有权在公司监事会中占有一个席位。银行可通过其直接持股和拥有的代理投票权的份额,来获得监事会中的席位,进而实现对公司的控制。

据Gottschalk(1988)的研究,银行在其有投票权的公司中获取了多达27%的监事会席位。Baums(1994)研究指出,1990年,在德国最大的100家公司中,德意志银行、德雷斯顿银行和商业银行分别在其中35家、19家和16家中拥有至少一个席位。

德国监事会成员在法律上有责任代表股东和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对公司实施监控,这在银行作为监事时更是如此。银行集股东和债权人于一身,其作为监事会成员,更能反映债权人、供应商、雇员、消费者等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当主持银行集债权人、大股东、监事会成员(甚至监事会主席)于一身时,更能有效地对企业实施监控。因此,德国银行在公司治理中发挥重要作用的权力基础主要来自股权,即通过直接持股和拥有代理投票权来获得在监事会的席位,进而对公司实施控制。

2.基于所持股份的股东治理

在德国,银行可直接持有企业股票,而且,对其持股比例,在法律上没有严格限制。少数银行在一家企业持股比例较高,如德意志银行在1975年持有奔驰汽车公司57.9%的股份,商业银行持有德国最大的卡尔斯塔特百货公司34%的股份。一般情况下,银行持有一家企业的股份大多在10%以下。银行是企业的大股东,但不是最大的。银行作为企业股东,其持股比较稳定,并可以以股东的身份参与到公司治理中去。通常,银行持股不会因企业经营的暂时困难而出售股票,愿意保持同企业的长期持股关系。如戴姆勒一奔驰公司在重构公司时,公司利润出现滑坡,但其主持银行德意志银行并未出售股票。

3.银行的代理投票权机制

作为股东,银行所获得的控制权远远超出其通过持股所能直接达到的权力,这种权力的获得是来自于银行的代理投票权。银行代理投票机制是德国公司治理最富特色之处。在德国,许多商业银行,尤其是那些大银行,一般都充当其他股东的股票托管人,特别是一些小股东更愿意将股票存放在银行,他们在寄存股票的同时,也把其所拥有的投票权“寄存”给了银行。根据德国代理权(proxy)法律,银行实际上能代表这些股份进行投票,这就使银行具有了代理投票权。银行通过这种代理投票机制,获得了大大超过其持股所能直接得到的控制权。

委托银行托管股票的股东有政府、金融机构、保险公司、投资公司、非金融实业公司、私人家庭和外国人,其中非金融实业公司和私人家庭要求托管的量最大。1988年年末由银行托管的股票额达4115亿马克,约为德国国内股票市场总值的40%。再加上银行自己拥有的10%的股票,银行直接和间接管理的股票就占德国上市公司股票的50%左右。Wenger(1992)和Baums(1994)的研究也表明银行通过代理权获得了极高的投票权,在24家股权分散持有的股份公司的股东大会中,银行累计投票权(包括自己持有的、代理投票权、银行所属投资公司持有的股权)平均占到总投票权的82%。

银行这种代理权最初是自动的、无限期的,也无须真正股东的指示。虽然德国规定银行应根据客户(即真正股东)的指示投票,要求每15个月更换一次,但由于这种特定的指示很少,银行一般仍都按照它们自己的意见自由地进行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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