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的范围是由法律决定的吗?

管理在理论上和实践上研究的对象都是法律上承认的实体,即单独的企业,包括营利法人、医院和大学等等。因此,管理的范围是由法律决定的。它过去是,现在仍旧是一条几乎放之四海而皆准的假设。

基于命令与控制的传统管理概念,是提出这条假设的原因之一。命令与控制实际上是由法律决定的。企业的首席执行官和医院的院长拥有的命令与控制权没有超出法律对这些机构的约束范围。

差不多100年前,人们才第一次清楚地认识到,法律定义在管理大企业的问题上还存在着不足。

人们通常认为日本人发明了“企业联盟”(Keiretsu)这个管理概念,即企业的供应商与他们的主要客户(如丰田公司)在规划、产品开发和成本控制等方面构成一个有机的整体。但实际上,企业联盟的历史更悠久,它其实是美国的发明创造。它的历史可以追溯到1910年左右,当时,威廉C.杜兰特(William C. Durant,1861-1947)是第一个认识到汽车制造业有潜力成为主流产业的人。杜兰特当时并购了别克(Buick)等汽车制造企业,这些企业规模虽小,但经营得很成功。他将这些企业合并成一个规模较大的汽车制造公司,即后来的通用汽车公司。几年后,他认识到他的公司里还需要有主要供应商的位置。他开始一个接一个地兼并零部件制造企业。1920年通用汽车最后并购的费舍尔车身制造公司(Fisher Body),当时是美国最大的汽车车身制造企业。此项并购案后,通用汽车公司生产的汽车中,有70%的零部件都是由其下属的制造企业生产的,该公司也因此成为当时世界上集成度最高的大企业。通用汽车公司正是得益于企业联盟的原型而在成本和生产速度上拥有绝对的优势,并在短短的几年内成为世界上规模最大和利润最高的制造企业,同时在美国竞争异常激烈的汽车市场上打遍天下无敌手。事实上,通用汽车的成本比其所有竞争对手低30%,包括福特(Ford)和克莱斯勒(Chrysler),这种状况维持了30多年。

但是,杜兰特的企业联盟概念仍旧认为管理就是命令与控制,杜兰特就是基于这个理念买入各种各样的零部件企业,构成通用汽车的企业联盟。而这种结构最后成为通用汽车的最大弱点。杜兰特制定了详细的计划,确保通用汽车下属的零部件供应商具有较强的竞争力。每一个零部件供应商(除费舍尔车身制造公司外)必须有50%的产品外销,即卖给与通用汽车竞争的汽车制造企业,从而保持他们在成本和质量上的竞争力。但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这些竞争的汽车制造企业却销声匿迹了,而衡量通用汽车下属零部件制造企业的竞争力的标准也不复存在了。此外,随着工会组织于1936~1937年在汽车行业出现,通用汽车的零部件生产部门被迫承受汽车装配企业的高额劳动力成本,他们在成本上不再具有优势,而且直至今天,他们也无法克服这一顽疾。“管理就是命令与控制”的假设是杜兰特的企业联盟赖以生存的基础,同时在很大程度上也揭示了通用汽车在过去25年逐渐走上下坡路和无法扭转颓势的症结所在。

20世纪二三十年代在通用汽车之后崛起的西尔斯·罗巴克(Sears Roebuck)企业联盟的缔造者,也清楚地认识到这个法律上的问题。当西尔斯成为美国最大的零售商(特别是在家用器具和五金器具方面)时,他们也认识到有必要将主要供应商融入一个集团,在整个经济链中实现统一规划、统一产品开发和设计及成本控制。西尔斯没有采取买入这些供应商的做法,而是买入少数股权,从而以承诺代替投资,用合同维系关系。英国的马莎百货(Marks & Spencer)是在西尔斯之后涌现的企业联盟,它或许是迄今为止最成功的企业联盟(甚至比日本的企业联盟更成功)。从20世纪30年代初开始,几乎所有向其供货的企业都被纳入到它自己的管理系统中,成为一个有机的整体,而维系它们之间关系的不是靠控股权或对所有权的控制,而只是一纸合同。

随后,日本人于20世纪60年代有意识地复制了马莎百货的模式。

实际上,即使是集成度最高的企业,它的成本和效益在整个产供销流程的总成本和总效益中所占的比例也相当小。全盛时期的通用汽车,虽然整车中70%的零部件都是自己生产的,但在最后卖给消费者的实际售价中,它只能得到15%,而流通环节要拿走总售价的50%,用以抵消整车出厂后产生的成本。还有10%~15%是各种上交的税金。在剩余的35%中,外部供应商还要拿走其中的一半,即17%。迄今为止,除了20世纪五六十年代处于鼎盛时期的通用汽车外,历史上没有第二个制造企业能够在整个经济流程中占有较大的份额。一般的制造企业的成本和收益在整个经济流程(即客户最终的付款金额)中所占的比例屈指可数,很少能够超过10%。然而,如果管理的范围是由法律决定的,那么企业所掌握的任何信息都只能在这个范围内使用,而且企业的管理企图也只能在这个范围内实现。

在每一个案例中,从通用汽车开始,企业联盟(即许多企业构成一个有机的管理系统,与这些企业的关系是靠经济利益维系的,而不是靠法律上的控制与被控制关系维系的)获取的成本优势至少在25%左右,而且经常达到30%。在每一个案例中,企业联盟在本行业内和在市场上都具有绝对的支配地位。

但是,企业联盟还不够完美,它仍旧是以权力为基础。无论是通用汽车以及杜兰特在1915~1920年之间并购的独立的小型零部件制造企业,还是西尔斯·罗巴克、马莎百货或丰田公司,它们的中心企业在经济上都拥有无法抗拒的权力。企业联盟的基础不是平等的合作关系,而是供应商的依附关系。

然而,经济链中越来越多地出现了真正的合作伙伴的身影,他们拥有平等的权力,真正具有独立性,比如医药公司与大学的生物系之间的合作关系、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美国企业到日本开办的合资企业、今天的化学公司、医药公司与遗传学、分子生物学或医疗电子学公司结成的合作关系。这些拥有最新技术的公司规模非常小,而且大多资金匮乏,但它们拥有独立的技术。因此,在技术上,它们是拥有绝对谈判资本的合作伙伴,它们比规模较大的医药公司或化学公司更具有选择合作伙伴的自主权。同样的道理在很大程度上也适用于信息技术和金融业。传统的企业联盟或命令与控制型企业,已不再有用武之地。

因此,我们需要重新规定管理的范围。整个流程应纳入管理的范畴。对于企业而言,这基本上是指产供销的过程。但是,大学的生物系认为自己不是一个经济个体(economic unit),因此不按经济个体的管理方法进行管理。我们也需要采取不同的方式规定其他非营利性机构的流程。在建立整个流程的管理体系方面,美国卫生保健领域走得最远。HMO(卫生保健组织)率先尝试采用合作伙伴管理体制,管理整个卫生保健服务体系,这项计划现在仍处于试验阶段,而且备受争议。

将来,管理,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上,日益需要以新的假设为存在的基础,即管理的范围不是由法律决定的。

新的假设应该具有可操作性,应该包含整个流程,应该关注整个经济链的效益和绩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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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管理之王 2021-11-28 阅读 2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