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政府对于公司治理的监管内容和作用

我国政府通过制定法律,如《公司法》、《证券法》等,对公司治理的有关问题作了明确的规定,如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职权和运作方式,公司合并、分立等问题;同时,相关的监管机构,如证监会也出台了一些重要的法规和准则,包括《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更加详细地对公司治理过程中的相关问题作出了说明,如经理人员激励机制的建立,独立董事的职责等问题;而且,中国证监会还通过审核上市公司的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直接对公司进行监管,对上市公司分派或者配售新股的情况进行监督,对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行为进行监督。例如,以要约收购方式进行上市公司收购的,收购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送要约收购报告书,同时抄报上市公司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抄送证券交易所,通知被收购公司,并对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作出提示性公告,接受中国证监会的监管。下面具体地介绍一下相关的内容。

(一)对公司内部治理结构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已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05年10月27日修订通过,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公司法》中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作了规定,包括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在一些情形下,当事人没有资格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如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等。

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行为的管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如因挪用公司资金或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等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并且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要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上市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此外,《公司法》还对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职权和运作作了规定。《公司法》指出,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其职权包括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审议批准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等;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其职权包括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执行股东会的决议,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和利润分配方案,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等。监事会的职权主要包括检查公司财务,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必要时提出罢免的建议;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经理的职权包括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和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等。关于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运作,《公司法》对会议的召开周期、出席会议的人员构成、决策方式、主持者的身份、临时会议的组织等都作了明确的规定。

2002年1月7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发布了《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对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作了规定,《准则》指出,上市公司董事会可以按照股东大会的有关决议,设立战略、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中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并对各委员会的职责作了规定。

(二)对独立董事制度的规定

中国证监会为进一步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促进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制定了《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为《指导意见》),并于2001年8月16日予以发布。《指导意见》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上市公司应当建立独立董事制度,上市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三分之一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对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2)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并对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作了相关说明。(3)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为了加强证监会的监管力度,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上市公司应将所有被提名人的有关材料同时报送中国证监会、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公司股票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所。独立董事可以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4)独立董事具有重大关联交易的知情权、决议权以及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等职权;(5)为了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上市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提供必要的条件。上市公司可以建立必要的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以降低独立董事正常履行职责可能引致的风险。

(三)对公司股票发行方面的监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已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05年10月27日修订通过,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证券法》对证券发行条件、向监管机构报送的申请文件等作了详细的规定,来规范股票发行和上市,加强了对上市公司的监管。《证券法》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设发行审核委员会,依法审核股票发行申请。发行审核委员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专业人员和所聘请的该机构外的有关专家组成,以投票方式对股票发行申请进行表决,提出审核意见。此外,新《证券法》还确立了上市保荐人制度和预先披露制度。新《证券法》规定,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依法采取承销方式的,或者公开发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行保荐制度的其他证券的,应当聘请具有保荐资格的机构担任保荐人。保荐人应当对发行人的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审慎核查,督导发行人规范运作。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在提交申请文件后,应当按照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预先披露有关申请文件。

(四)有关加强信息披露的规定

政府通过制定法律和证监会制定的准则,强制公司进行信息披露,保证公司治理的透明度。在《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中,上市公司需要对与股东权益有关的信息进行披露。公司治理信息包括:董事会、监事会的人员及构成;董事会、监事会的工作及评价;公司治理的实际状况;改进公司治理的具体计划和措施;等等。关于股东权益的披露包括及时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比例较大的股东,以及一致行动时可以实际控制公司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详细资料;上市公司应及时了解并披露公司股份变动的情况;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转移时,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应及时、准确地向全体股东披露有关信息;等等。新《公司法》还规定,公司应当定期向股东披露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从公司获得报酬的情况。新《证券法》要求公司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应当在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为了规范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于2006年12月13日审议通过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并于2007年1月30日起开始施行。其主要内容包括: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上市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上市公司应当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建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并明确负责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等等。

(五)对关联交易的管制

新《公司法》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对关联交易作了详细的规定,包括:(1)上市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应签订书面协议。公司应将该协议的订立、变更、终止及履行情况等事项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披露。(2)上市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关联人以垄断采购和销售业务渠道等方式干预公司的经营,损害公司利益。公司应对关联交易的定价依据予以充分披露,关联交易的价格原则上应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收费的标准。(3)上市公司的资产属于公司所有。上市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股东及其关联方以各种形式占用或转移公司的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上市公司不得为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

(六)对投资者利益的保护

新《证券法》规定,国家设立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由证券公司缴纳的资金及其他依法筹集的资金组成,其筹集、管理和使用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这是我国首次确立要设立证券投资者保护制度。

新《证券法》还确立了投资者损害赔偿制度。新《证券法》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上市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欺诈客户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买卖本咨询机构提供服务的上市公司股票等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等等。

2004年12月7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了《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它主要是通过建立社会公众股股东表决制度、完善独立董事制度、加强投资者关系管理、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办法和加强对上市公司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监督来加强对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的保护。其主要内容包括:(1)在股权分置情形下,上市公司应建立和完善社会公众股股东对重大事项的表决制度。(2)切实保障社会公众股股东参与股东大会的权利,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一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向上市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3)在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的过程中,应充分反映社会公众股股东的意见,积极推行累积投票制。(4)上市公司应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制度,通过多种形式主动加强与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沟通和交流。(5)上市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上市公司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6)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未能忠实履行职务,违背诚信义务的,其行为将被记入诚信档案,并适时向社会公布;违规情节严重的,将实施市场禁入;给上市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七)保护员工的相关规定

员工是公司的基层力量,但其权益常常遭到忽视。政府为保障员工的权益,在新《公司法》中作了相应的规定,内容主要包括员工的经济利益、职业发展和参与治理三个层面。在保障员工的经济利益方面,增加公司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的规定,规定公司必须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加强劳动保护,实现安全生产,并且由公司工会代表职工就职工的劳动报酬、工作时间、福利、保险和劳动安全卫生等事项依法与公司签订集体合同;关于保障员工的职业发展,公司应当采用多种形式,加强公司职工的职业教育和岗位培训,提高职工素质;在保障员工参与治理的方面,公司研究决定改制以及经营方面的重大问题时,应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并允许通过发主选举公司职工代表参与公司董事会,而监事会中则必须有公司职工代表,且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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