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会成员和规模?董事会一般多少人?

下面对董事会中的董事长、非执行董事、执行董事和连锁董事的含义、特征等进行一些简要阐述。

(一)董事长

尽管各国的法律实践并没有一致规定公司必须设置董事会主席或者董事长,但是大多数公司都会设置这个职位。董事会主席是由董事会任命,通常由较高等级的董事担任。董事会可以决定他们认为适合的主席的义务和责任。当然,董事会主席的角色可能存在很大的差异,它可能仅仅是一个名誉的职位;也可能是董事会中最重要的人物,负责整个董事会的运作。

我国《公司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公司的董事会必须设立董事长一人,没有强制规定必须设立副董事长。董事长和副董事长要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二)执行董事和非执行董事

董事是公司内部治理的主要力量,对内管理公司事务,对外代表公司进行经济活动。一般而言,所有董事只要是由股东在股东会上根据法律程序和公司章程任命的,就对股东负有相同的责任和义务。尽管世界上没有哪个国家的公司法对董事的身份进行分类,但在实践和理论研究中,却有着执行董事与非执行董事(独立非执行董事是它的一种特殊形式)的区分。

执行董事一般指的是同时承担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以CEO(首席执行董事,也可认为是总经理)为代表,他们最大的特征是与公司订立有雇佣合同,按合同规定提供劳务、获取报酬。这类董事又被称为“内部董事”。执行董事要承担作为一名董事对公司整体发展所负有的全部责任,作为董事会成员,他们要对其所管理的公司业务的业绩负责;但是同时执行董事又具执行责任,要对公司各个方面的经营情况有充分了解并且管理公司。

非执行董事主要是指那些不参与公司日常的经营管理同时不是公司职员的董事,其责任仅限于准备并参与董事会会议。但是,除了不参与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之外,非执行董事承担着跟执行董事相同的法律义务和责任。非执行董事大都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其他行业或公司的经验和相对独立的判断力,能够促进公司从整体和更加长远的角度考虑问题。独立非执行董事简称独立董事。对于独立董事,各国实践中的解释相当自由,其共同点是:独立董事应该具有超然独立的地位、独立的态度和判断。独立性其实意味着在董事会审议过程中,非执行董事应该保持足够的客观或者不偏不倚的态度。非执行董事和独立董事又统称“外部董事”。

董事会人员结构的优化要求非执行董事占有适当的比例,这样才能更好地约束公司董事会中“内部人”行为,提高董事会运行绩效。如果非执行董事比例过低,则其只能充当配角,起不到应有的监督、制衡作用。一般认为,董事会中至少应该有1/3的董事为非执行董事。公司规模越大、股权越集中,则非执行董事比例也应越大。

(三)连锁董事

连锁董事是一类比较特殊的董事,该类董事同时在两家或两家以上公司出任董事职务。从理论上而言,连锁董事的产生有如下四种解释:互惠理论、资源依赖理论、金融控制理论和管理控制理论。

互惠理论的主要观点是:两家或两家以上的公司通过连锁董事连接起来会给双方或多方带来利益。显然,支持互惠理论的学者们把连锁董事作为关联公司之间互惠交易的一种制度安排。

资源依赖理论认为,资源是约束企业生存与发展的重要因素,某些稀缺资源甚至决定了企业有无核心竞争能力。公司为了避免获得资源的不确定性和限制才与其他公司结成连锁董事关系,即把连锁董事视为联系环境与外部资源的重要渠道。通过连锁董事,企业之间可以互相利用资源、协调关系。

金融控制理论则从企业和金融机构这两个层面来加以解释。从企业层面看,货币资金通用性比较强,可以较容易地转化为任何形态的物质资本或生产要素。因此。当资金成本低于投资收益率时,企业乐于通过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获得长期贷款。但企业与金融机构之间的借贷信息是不对称的,为校正这种信息失衡的格局,经常向银行融资的企业欢迎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向本单位派驻董事。对企业而言,接受银行派驻的董事其实是一种信号显示机制——只有让金融机构洞悉企业真实的投资及生产经营状况,获得贷款才能变得相对容易。从银行和金融机构层面看,向企业派驻董事也符合自身的利益。

管理控制理论认为,尽管董事成员拥有决策权,但由于股东极为分散,个体股东的实际影响力非常弱小,致使企业高管人员可以左右董事成员的投票,甚至可以随意地指定和更换董事成员。该理论认为,连锁董事缺乏职权和管理经验,对任何企业生产经营问题都不过问,是公司高管人员的附属品(Koening et al.,1979)。在所有权和经营权相分离的情况下,CEO和高管人员往往对连锁董事的加盟持欢迎态度。因为,聘任、解雇首席执行官和企业高管人员是董事会的一项重要职责,连锁董事多为兼职的独立董事,容易使监督流于形式,也容易看CEO的风向而转舵(卢昌崇,1999)。

(四)董事会的规模

不同的公司中董事会规模差别很大,有些国家的法律法规对此有严格的标准,有些则没有严格的限制。但是毫无疑问,董事会成员的数目会对其有效性产生重大影响。因为董事会职能的有效发挥需要集体制定决策,如果人员太少,可能会导致缺乏必要的才能和阅历,从而不能制定出较优的决策;如果人员太多,又会增加决策制定的成本。

一般认为,董事会的规模取决于公司规模、公司所在的行业、公司的财务状况和所有权等因素。一般而言,初成立公司和规模较小的公司只有较小规模的董事会,随着公司的发展壮大,董事会能力的增强就变得重要,这时需要聘任新的具有特殊专业知识和能够满足公司变化之需的新的董事。影响董事会规模的其他因素包括:

(1)行业性质。比如在美国,属于银行和教育机构的公司中董事会人数较多。

(2)业务模式的差异。一般而言,相对于业务简单的公司而言,业务复杂的公司中董事会人数较多。

(3)是否发生兼并事件。当兼并刚刚发生时,一般不会大规模解雇董事,此时两个公司的董事合在一起组成董事会,董事会规模达到最大。随着一方渐渐控制了公司,另一方的董事将不得不离开董事会,董事会规模趋于缩小。

(4)董事会内部结构设置。设置多个下属专业委员会的董事会要比单一执行职能的董事会规模大。因为每一个下属专业委员会要行使职能,组成人数必须达到一定数量(法律规定),因此下属专业委员会越多,职能划分越细,董事会人数越多。

(5)外部压力。随着要求增加外部董事、少数民族董事、妇女董事的社会呼声日渐提高,董事会呈扩展之势。

一些学者对董事会规模进行了经验研究。1935年,全美155家最大公司董事会的平均人数是13.5人;1947年,一项类似的关于101家全美大公司的调查,结果是12.3人;1985年,Korn和Ferry对全美200家最大公司的董事会规模进行了调查,结果是13—14人之间。1996年,英国上市公司的平均董事会规模为8人,一些大型公司则平均有12人。

我国《公司法》对董事会规模的上下限作出明确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成员为5到19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会成员为3到13人。自2003年以来,南开大学商学院进行的我国上市公司治理指数评价中,对931家上市公司作了调查研究,结果发现董事会的平均规模为11人。我国上市公司董事会的规模跟行业、控股股东性质等都有一定的关系。需要注意的是,并不是所有的公司都设董事会。我国《公司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较少和规模较小的,可以设1名执行董事,不设立董事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执行董事的职权,应当参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由公司章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的,执行董事为公司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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